检察概况
景德镇市浮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设置,行政级别为副县级,系景德镇市检察院派出机构,担负对景德镇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职能。2007年4月,经景德镇市检察院党组决定,浮南地区检察院与景德镇市院监所检察处合署办公,除原有职能外,新增景德镇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职能并履行对景德镇市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同时负责对县区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浮南地区检察院现有编制17个(行政编制16个,事业编制1个),2019年7月31日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政治部、检察业务部(司法警察大队)。
工作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