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鸿斌出庭支持公诉的占某某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因受新冠肺炎的影响,本次宣判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涉案人员全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占某某等27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某某等27人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全部采纳,依法判处首要分子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