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监狱服刑罪犯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心中产生了疑惑,认为其在劳动改造中取得的成绩再多,也是白费,今后的减刑幅度一律最多为一年,现已取得的改造成绩都作废。浮南地区派出院驻监狱检察室干警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消除服刑人员的顾虑,维护监狱改造秩序,深入到监狱各监区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制宣传,重点解读这两个司法解释,详细讲解了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7月1日施行的有关减刑幅度的司法解释,告诉他们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对象为2012年7月1日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从而为服刑人员解除了心中的疑惑,增强了其改造的信心,稳定了监狱的监管秩序。(驻景德镇监狱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