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的社区矫正具体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生效实施。为执行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日前,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各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研,以期全面了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现状,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开展。
一、景德镇市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景德镇市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20日正式启动,其中乐平市是2010年9月3日正式启动。各县、市、区均成立了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居)委会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工作网络。目前全市在册矫正对象均建立了工作台帐和“一人一档”的档案。对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前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矫正对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均只是接收了人档齐全部分,因此还有部分矫正对象现今仍处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下。浮梁县所属的全部17个司法所各配备了1名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乐平市购买20个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计划正在实施过程中。
二、景德镇市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所。但从全市的情况看,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化程度方面均有待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例如乐平市20个司法所,只有17个司法专项编制, 7个司法所只有一名专职司法助理员;浮梁县17个司法所中的6个未配备司法助理员;珠山区9个司法所的大部分仅有所长一人;昌江区6个司法所中的2个所仅有1人在编,而与此同时,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却日益增多,工作任务非常繁重,除了社区矫正这一新增工作职责外,司法所还承担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传统工作职责。任务重,人员少,正成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难题,因人手不足导致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有限,极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二,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工作未落实或被挪用。为解决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各地应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用于加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珠山、昌江两区该项工作尚未落实,乐平市、浮梁县购买了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但是该岗位人员被乡镇挪作他用,或者身兼多职的现象十分突出,并不能保证专岗专用。
第三,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执行并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矫正对象的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除了要对矫正对象予以监管外,还要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工作技能培训等,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这就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矫正技能,但从调研情况看,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刑罚执行、社会工作、心理干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2010年省司法厅、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了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省司法厅还要求,每名矫正对象全年至少保证矫正工作经费2800元,其中省司法厅安排一半,其余由市县两级政府配套支持。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全市该项经费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珠山区和昌江区均未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中,省司法厅下拨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也尚未到位,浮梁县的省司法厅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已经到位,但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尚未拨付。乐平市经费落实情况相对较好,省司法厅拨付的18万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已经到位,乐平市财政局也落实了社区矫正经费10万元,但是该款并未下达至基层司法所,造成司法所依然经费匮乏。由于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装备等费用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补助得不到落实,直接影响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存在衔接不到位。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均有一定程度的漏管现象,检察院与司法局掌握的矫正对象人数不一致,检察院的数字要比司法局的要大,经查摆分析,检察院的数据是基于本地法院的判决和外地法院、监狱、公安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显示应有的社区矫正人数,而司法局的数据则是纳入辖区内矫正体系实有的社区矫正人数,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在交付执行环节有较大的纰漏,许多应交付社区矫正的罪犯并未实际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由于各相关机关缺乏具体有效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造成了漏管。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分为法律文书的交付和矫正对象的交付,从调研情况看,基层司法所的同志反映,矫正对象和法律文书同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会产生漏管问题,例如省监狱系统推行“无缝对接”制度,对罪犯因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监的,同时向罪犯的户籍地(居住地)司法所移交矫正对象和法律文书,避免了漏管。而矫正对象和法律文书分别交付的,即人档分离的,则极易导致脱管漏管。这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或不送达。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在判决或决定社区矫正刑罚后,没有及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有的甚至不送达或送达错误,直接造成漏管。例如我市有基层法院就存在在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后,仍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往公安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二是矫正对象不主动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矫正对象人居分离的现象比较多,矫正对象不主动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文书记载的户籍(居住)地址也无法找到人,造成脱管。例如昌江区有一矫正对象胡某,被乐平市法院判处缓刑后一直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文书记载的地址未找到人,现已脱管。三是未确立以矫正对象经常居住地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目前,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一般送达矫正对象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但在矫正对象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对不在其辖区内居住的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监管,极易造成脱管。例如珠山区多位司法所长反映,由于城区拆迁,很多矫正对象人居分离,早已经搬出了其辖区居住,日常监管主要靠电话联系,十分不便,脱管风险很大。
(四)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奖惩力度,才能保证矫正对象尊重和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从调研中得知,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缺少直接的强制措施和手段,对一些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只有书面警告,震慑力不足,而真正对矫正对象有触动作用的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一是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提请建议权,无法直接使用,二是由于有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同志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轻易使用,造成矫正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GPS手机定位监管措施缺乏制度保障。作为一种创新型、现代化的监管措施,对矫正对象实行GPS手机定位监管正在我市探索推行,从调研的情况看,这项工作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面对矫正对象拒不接受GPS定位手机、人机分离、不缴费等问题时,是否视为不服从监管?是否要予以处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亟需出台明确的制度予以规范。
(六)社区矫正社会认知度不高,无法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虽然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但作为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而且还要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和帮扶,因此,社会力量的参与与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调研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在我省从试点到正式开展也短短几年的时间,面对这样一个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普遍不高,老百姓对本应到监狱服刑的罪犯转移到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都存在担心和不安,参与社区矫正者更是寥寥无几,各地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往往都是被动式参与,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商请老党员、退休干部、老师以及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成员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足,矫正对象本身对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社会人员帮扶也多有抵触情绪,无法形成有效矫正工作合力。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考核机制建设,以考核促发展。为了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有必要建立和强化社区矫正考核机制。首先要积极争取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对各级党委、政府 “一票否决”指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促进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从“软任务”变成“硬性指标”,其次,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评比,表彰推广先进单位优秀工作经验,促进整体进步。
(二)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面对人员和经费难题,一是要进一步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步伐,理顺人、财、物、事等方面管理体制,使其真正成为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二是要扩充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积极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并保证专岗专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逐步建立和保持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三是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和体系,分类分期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使之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四是要按照2010年省司法厅、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的经费保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到全年财政预算中,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额度。在经费落实后,要优先保障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需求。
(三)加强交付执行衔接,避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加强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一是要从判决(决定)前评估调查做起,即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尽量委托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社区矫正的判决(决定),这样可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强化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二是强化告知义务。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居住在本地市的矫正对象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同时移交人和法律文书,避免漏管、失控;三是法院、监狱、看守所应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或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法律文书送达和矫正工作其它事务,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同其沟通衔接。
(四)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要充分利用当今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建立一个连通公、检、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交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可及时传递判决和交付执行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可提高对矫正对象的管控能力,检察机关可通过查询平台信息,及时掌握交付执行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预防纠正脱管、漏管和监管不当等问题。
(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区矫正日常监管。鉴于当前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刑罚执行的任务,却无强制措施予以监管的尴尬。一是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监管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二是可建立公、检、法、司工作联系制度,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需要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监狱、看守简化手续程序,快速办理,起到震慑作用;三是省级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GPS手机定位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该项制度的实施流程和违背制度的处罚措施,强化GPS电子监管效果。
(六)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强化刑罚执行力。为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可探索性在地市一级建立直属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支队,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矫正警察中队具体组织实施,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社区矫正警察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七)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社会认同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矫正对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为此,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职能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包括矫正对象在内的社会各界力量认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真正使社区矫正成为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