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严管队存废问题的思考
景德镇市浮南地区人民检察院 陈 清
目前,据调查我省的许多监狱在管理、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的执法进程中,仍然保留了“严管队”这种惩戒、教育方式。所谓“严管队”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严格管理教育之队伍。关于它的存废理由及意义,笔者作以下几点思考,目的在于促使监狱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为创建文明执法监狱建设服务,同时又能保障我们检察机关在监督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做到于法有据,为公平正义的法制建设大局服务。
一、监狱严管队的渊源
严管队的历史和由来可追溯到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当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在行政隶属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而不是现在的司法部。该日,公安部下发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要求各地监狱、劳改队认真贯彻执行。该《细则》是当时监狱执法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人员:1、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2、严重破坏监规,组织反革命集团,拉帮结伙,危害大的为首分子;3、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送往严管队(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
监狱严管队的以上功能作用,实际上早已经被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禁闭所替代,至于禁闭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将在下面予以叙述。
二、目前严管队的状况及功能作用与禁闭之比较
(一)严管队的现状与功能作用。目前大多数监狱仍沿袭着八十年代创立严管队的管教模式,即把违反监规纪律的犯人送到严管队教育,而被严管的犯人被关押的场所是类似于监狱禁闭室的房间,有的房屋还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既狭小、阴暗、潮湿又不通风。严管犯人受教育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几点:1、背诵《罪犯行为规范》;2、在房间里站立面壁思过1~2小时不等;3、在露天场所进行队列训练,即使是炎热的夏天也不例外;4、在严管期间若抗拒严管者,还可加戴戒具,如手铐或脚镣,以达到惩戒的效应。被严管教育的犯人周期为1~3个月不等。
(二)禁闭的功能作用。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闭的作用主要是惩戒教育下列犯人: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被禁闭的期限为7~15天。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严管队与禁闭有以下共同点:1、犯人被关押的场所相同,都是空间狭小的房间;2、被严管、禁闭的对象相同,均是违反监规纪律的人员;3、审批的程序相同,须经逐级审批;4、目的相同,都是通过严管或禁闭这种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犯人的目的;5、功能作用相同,对违反监规纪律的犯人均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以警示犯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由此可见,严管队与禁闭室有异曲同工之功能。
三、严管队存在的弊端
(一)首先是严管队的存在于法无据。笔者认为,监狱严管队自《监狱法》颁布施行之日起,就理应自动废止,因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失去法律效力,如今它的存在显然有悖于《监狱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二)严管队所教育的对象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其规定适用的对象如反革命犯、“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早已不复存在,故其教育针对性混乱;(三)严管队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已不符合法制社会发展的要求,方式内容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尤其是严管周期太长,有变相体罚虐待犯人之嫌;(四)各监狱在管理严管队的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各有各的标准,执法很不规范,例如有的监狱严管队专门关押艾滋病患者和吸毒、戒毒人员,有的监狱严管队则专门关押那些违反监规纪律的服刑人员,还有的监狱严管队关押的是那些涉嫌又犯罪或者有余罪未交待的隔离审查犯人。由于各地监狱严管队在实际操作中标准不一,针对的对象不同,给服刑罪犯的改造带来了法律意识上的迷惑,从而形成执法不规范、不严肃、不统一的负面影响。
四、严管队应废止之理由
(一)根据监狱管理和执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在没有保留严管队条款的情形下,严管队的存在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必须予以废止。我们执法者必须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忠实捍卫者。
(二)严管队的存在有变相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人为的安全事故,显然不利于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有的犯人经常被严管,这样容易挫伤他们的改造自信心和积极性,从而造成更多的对立因素,不利于犯人的改造和悔过自新。
(三)严管队的存在与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主题不和谐,不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我国人权保护的国际斗争的需要,甚至容易引起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造成不好的国际影响。
(四)严管队的功能作用已被禁闭措施取代,严管队没有保留的必要和现实意义,废止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