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和职责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
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权利
(一)享有看守所送达的《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上的各项权利;
(二)有权对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控告、举报和申诉:
1、监管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2、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的;
3、没有按照规定对在押人员收押、释放、分别羁押和违法留所服刑的;
4、违法使用警械或使用非法定械具,以及违法使用禁闭措施的;
5、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办案人员提讯、律师和家属会见的;
6、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在押人员、执行在押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
7、超期羁押的;
8、违法扣押款物、刑期折抵有误或不服刑罚变更决定的;
9、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10、其他违法规定,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在被执行逮捕后,有权向驻所检察室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四)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或者通过检察官信箱反映情况。
二、义务
(一)接受驻所检察官询问、谈话,应如实反映情况。
(二)履行看守所送达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上的各项义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告知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范围
人民检察院以下列案件为重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谁能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向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驻所检察官申请的,驻所检察官将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