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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全市监所检察工作总结

 

2013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在两级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院监所处的指导下,牢固树立“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积极践行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监所检察新职责,全面履行刑事执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所职务犯罪,各项监所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数据

截止1225日,全市监管场所关押量4500人,社区矫正人员在册人数1286人,向相关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121件,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6人,纠防超期羁押39人,纠正社区矫正执行不当348人,执行死刑临场监督77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为32人变更了强制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2人,其中1件已做有罪判决,1件已提起公诉;办理再犯罪案件77人,均已做有罪判决,纠正留所服刑不当2人,纠正刑期计算错误223天。

二、基本工作情况

(一)积极践行监所检察新职责,全面开展刑事执行监督。

1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是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告知依法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和程序性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向驻所检察机关申请;二是将身体患有较重疾病的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在押人员,以及过失犯、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在押人员作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今年端午节前,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发现一名在押人员的病情有加重趋势,经送医院初步检查结果为肝硬化、脾肿大、肝内占位待排查,并怀疑有肠穿孔、肠梗阻等多项严重疾病,驻所检察室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议办案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该在押人员被确诊为肠穿孔导致腹腔内发炎,在医院ICU病房抢救数日才脱离危险。

2依法履行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职责。刑诉法修改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改由监所部门负责,为此,院处主动与公诉处联系,学习公诉处以往该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与案管、法警、后勤等部门沟通,研究起草了《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工作办法 (试行)》,规范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流程,促进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工作任务时分管检察长均到场指挥,院处负责人和临场监督承办人、公诉处原案件公诉人均到场监督。

3、强化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根据刑诉规则确定的新的内部分工,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羁押期限的监督,为做好该项工作,院处多次与市公安局法制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刑二庭沟通,向他们发出了《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有关事项提示函》、《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防止超期羁押有关事项提示函》,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做好换押工作,以及办案期限延长、中止、重新计算需告知监所检察部门,市公安局据此下发了《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认真执行换押制度;二是全市两个驻所检察室向看守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要求做好超期预警提示和超期报告工作,羁押期限届满前,看守所必须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预警提示,发生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必须及时向驻所检察室报告;三是在全市两个看守所每个监舍内都张贴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让在押人员知晓羁押期限,鼓励在押人员及时向驻所检察官报告超期情况。

4、探索开展强制医疗执行和财产刑执行监督。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衔接,掌握强制医疗和财产刑的相关信息,对每一件强制医疗执行案件均要与被强制医疗的人见面,查看收治的法律文书及手续是否完备,对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收治医院对强制医疗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均不清楚的情况,向收治医院做了法律宣传,送去法律书籍和相关法律资料,提高收治医院对强制医疗的认知。浮梁院监所科在开展强制医疗检察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李某某的收治法律文书不齐全,以书面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予以纠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上,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全市法院判决财产刑案件逐个进行登记,仔细查看执行档案,掌握执行动态。

(二)认真做好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切实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安全与稳定。

1、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促进执法公平公正。一是为发现和制止健康罪犯冒充病残罪犯多减刑的情况发生,开展了对病残罪犯的专项检查活动,邀请市院法医对监狱100余名病残罪犯的资料进行审查,从中挑出19名重点罪犯送省院法医进一步进行审核;二是加强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对该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实行驻监检察室审查、市院监所处审核、省院监所处审批三级审查方式,最大程度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三是开展留所服刑和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并配合全市两个看守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全部投送监狱服刑,督促市中级法院将一名哺乳期期满的无期徒刑罪犯收监执行。珠山院监所部门发现一起案件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下达执行通知书,经向该区法院对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

2、加强监管活动监督,防范监管安全隐患。全市监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四个检察办法,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检察责任意识,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违法情况的发生,全市监管场所无脱逃及因检察监督不力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发生。如,今年上半年H7N9型禽流感病毒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为防止该病毒进入监管场所内,全市四个派驻检察室均向监管单位提出了预防H7N9型禽流感病毒具体的措施建议。驻市劳教所检察室对劳教所只安排一名干警押解劳教学员出所看病的行为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有效防范和避免了脱逃事件的发生。驻市看守所和驻监狱检察室就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劳动剪刀未用铁链固定可能成为行凶武器,厂方外协工人在生产材料仓库吸烟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提出了检察建议。此外在5月份,院处对乐平市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情况及派驻乐平看守所检察室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巡视检察,发现乐平市看守所违规使用在押人员帮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等问题,院处已经责成该驻所检察室加大监督力度,跟踪督促整改。目前,根据乐平市看守所不具备分管分押条件的现状,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全市未成年在押人员全部集中至景德镇市看守所羁押,以便实行分管分押。

3、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一是依法快速办理罪犯再犯罪案件,全年起诉罪犯再犯罪案件77人,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有效打击了个别罪犯侵犯其他罪犯合法权益、破坏监管秩序的嚣张气焰。如,院处审查起诉的罪犯张某用哑铃打死同犯的故意杀人案,在景德镇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旁听罪犯起到了较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二是认真受理在押人员举报、控告、申诉,及时妥善处理并予以答复,如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分别为两名在押人员核实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9天和14天,驻监狱检察室通过主动与罪犯沟通,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化解了景德镇四名罪犯绝食抗议事件;三是加强对在押人员劳动、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检查,如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及时督促市看守所退还了出所人员王某的卡上剩余生活费,驻乐平市看守所检察室为在押人员王某某等四人追回非涉案财物三万余元,驻监狱检察室建议监狱医院与监区做好工作衔接,保障有病罪犯的能得到积极有效治疗;四是开展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如三八妇女节时,在全市两个看守所同步开展“关爱女性在押人员温暖帮教”活动,邀请妇联同志一道走进看守所,为女性在押人送去节日祝福和水果等礼物,鼓励她们悔过自新,争取早日重回社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在全市监管场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并就看守所日常生活用品价格过高等问题,发出整改检察建议;416日开始在全市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室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着重发现和纠正部分监管场所在监管执法、被监管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是为整合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力度,院处起草制定了《关于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派出检察室业务衔接共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经市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后下发,明确并规范了监所检察部门与派出检察室的工作衔接。二是从交付执行监督和监管执法监督两方面着手,开展了两次专项检查活动。上半年由院处统一部署,各基层院监所部门联合司法局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活动,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与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及家属三见面等方式,全面查找脱漏管和监管执法活动不当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乐平院监所科在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程某某虽经司法所多次催促仍拒绝到司法所报到,协调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浮梁县院监所科对拒不接受监管的缓刑罪犯汪某某,督促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得到了法院的裁定认可,起到良好的震慑示范效果,提高了当地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接受监管的法律意识。下半年,院处联合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专项活动,在活动中,注重安排服从监管、日常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人员现身说法,谈认识、说体会,引领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服从监管,并通过社区服务增加社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利用社会力量来共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四)积极查办和预防监所职务犯罪,严惩司法腐败。一是全市监所检察部门把查办监所职务犯罪作为促监督、树权威的有效手段,工作中通过加强与监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认真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举报、控告,注意从监管事故和不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等形式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全年立案查办职务犯罪22人,上半年驻监狱检察室从一起罪犯打死同犯的案件中,发现当日值班民警存在重大渎职嫌疑,经立案侦查后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案已做有罪判决。下半年,驻监狱检察室从一名刑满释放罪犯拒绝离监并要求面见监狱长的事情中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职务犯罪问题,经约谈该名罪犯,发现了景德镇监狱原六监区副监区长吴某某涉嫌抓获罪犯赌博后故意隐瞒不处理并侵吞收缴赌资的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后以贪污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二是预防和打击两手抓,高度重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开展个案预防,做到一案一建议,就每个个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此外,根据景德镇监狱迁建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加强与监狱的工作联系,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邀请市院预防处的同志到景德镇监狱作职务犯罪预防报告,景德镇监狱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均到场听讲。三是为提高监所干警查办职务犯罪能力和水平,院处专门选派一名年轻干警到市院反贪局配合办案,得到较好的锻炼。

(五)加强监所队伍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整体监督水平。

1、抓好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刑诉法修改后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院处一是制定了2013年全年学习计划,采取干警轮流讲课的方式,定期组织集中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刑诉规则》和新版《执法规范》,全员参加市院组织的新刑诉法考试,促进干警全面掌握刑诉法修改后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二是加强对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全年两次召开全市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就监所新增业务点进行集中学习,研究部署全市监所检察工作,推动各项监所业务特别是新增业务的开展,同时要求院处挂点基层院的同志必须每月到挂点院了解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难题。

2、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监所干警以中央八项规定为准绳,组织开展集中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专项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改进监所干警的工作作风,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工作效能,严格落实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严禁干警公车私用,严格审核车辆维修和油料费用,节假日车辆按照市院规定集中停放。

3、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积极鼓励监所干警努力发掘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及时总结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硬性规定干警每月必须报送信息和新闻宣传稿件的数量。全年,院处干警共报送各类信息32条,分别被省院简报正刊或内网动态、市院情况反映、新法制报、景德镇日报、江西政法网等媒体和刊物采用。

4、切实抓好监所规范化建设。一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监所检察开放日活动”,展示监所检察工作成绩,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认真听取并落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二是全年两次开展对监管场所和派驻检察室的巡视检察,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派驻检察室的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监所检察干警年龄偏大,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水平不足。目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在编干警共16人, 45岁以上的12人,30-45岁之间1人,30岁以下的3人,未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队伍结构,特别是基层院监所干警均在50岁以上,个别院干警还是兼职监所检察工作,工作精力和时间都难以保障。此外部分干警不会使用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需要他人帮忙才能完成查看电子文件、填报案卡数据等日常工作,极大影响了工作成效,特别是在2014年即将上线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面前,显得更是困难重重。

(二)履行监所检察新职责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特别是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虽已经部署开展,但效果不理想,今后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三)查办监所职务犯罪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往年相比,今年查办数量和质量有所提升,全年查办22人,1件已作有罪判决,1件待判决,但总体来看,监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和自身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依然存在,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仍需拓宽,侦查破案的能力仍需增强。

(四)对监所检察工作中的信息调研还做得不够。虽然信息调研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尚需进一步拓宽调研广度,加大调研深度并积极以调研成果促进工作创新发展。

四、2014年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一是在2014年元月份组织一次全市监所业务知识竞赛;二是对照规范化派驻检察室评比标准查缺补漏,并到外地学习取经,努力实现2014年我市一级规范化派驻检察室零的突破。

(二)进一步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加强探索和完善监督形式和手段,对事务犯、职务犯罪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服刑中的顽固型和危险型罪犯等六类罪犯实行重点监督,制定具体监督实施意见。加大对法院减刑裁定的监督力度,防范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增加罪犯减刑幅度。

(三)进一步加强纠防超期羁押监督。采用依法向办案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抄报同级政法委、人大内司委及上级院监所部门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发现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案件严重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严肃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继续抓好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核查纠正脱管漏管和监管不当,同时积极选择试点开展监管帮教(驿站)中心工作,探索新机制,力争新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组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队伍,适时选派部分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二是抓好分领域摸排线索;三是做好与边缘化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谈话;四是在监管场所内“插眼睛”;五是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以市院监所处为依托,整合全市监所检察力量,力争监所领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新提高。

(七)进一步加强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一是重点抓好对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罪犯生活物质采购、监狱迁建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认真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举报、控告,设立举报箱,约见检察官等形式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二是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以市院为主导,基层院监所检察力量积极配合,统一调配办案力量,提高办案侦查水平和案件侦破能力。

浮南院        监所处

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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